股票上市/上櫃後,多久可以 開放融資融券 買賣???

我國證券交易法 明訂股票在 上市/上櫃後,多久可以 開放融資融券 買賣???
是6個月嗎?? 還是有根據發行股數的比例來約定??
請專業人員 說明 並附參考資料, 3Q 不要用猜的

你好 , 以下是相關資料 :
依據【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民國 95 年 09 月 29 日 修正)】 
參考網址:http://www.selaw.com.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G0100010第二條: 
普通股股票上市滿六個月,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由證券交易所公告得為融資融券交易股票,並按月彙報主管機關。非屬櫃檯買賣管理股票及興櫃股票之普通股股票上櫃滿六個月,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且該發行公司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得為融資融券交易股票,並按月彙報主管機關:

一、設立登記屆滿五年以上。

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且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年度決 算實收資本額比率達百分之三以上。

臺灣存託憑證上市滿六個月,該外國發行人依所屬國法令所編製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期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半年度合併財務報告顯示無累積虧損,且上市單位數為六千萬個單位以上者,由證券交易所公告得為融資融券交易有價證券,並按月彙報主管機關。前三項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不核准其為融資融券交易:

一、股價波動過度劇烈。

二、股權過度集中。

三、成交量過度異常。

前四項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由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分別擬訂,並報主管機關核定。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

上櫃股票經發行公司轉申請上市後,除有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者外,即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不適用第一項上市滿六個月與第四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該項作業程序由證券交易所擬訂,並報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規定於修正施行前已轉上市但未滿六個月者,亦適用之。上市(櫃)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時,預計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股票中如有具融資融券資格者,轉換後之金融控股公司如為上市公司,除其股票有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者外,即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不適用第一項上市滿六個月與第四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

上市(櫃)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時,預計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股票中如有具融資融券資格者,轉換後之金融控股公司如為上櫃公司,除其股票有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者外,即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不適用第二項股票上櫃滿六個月與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

上市(櫃)公司依企業併購法以百分之百股份轉換方式轉換為投資控股公司時,預計轉換為投資控股公司之公司股票具融資融券資格者,轉換後之投資控股公司為上市公司,除其股票有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者外,即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不適用第一項上市滿六個月與第四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上市(櫃)公司依企業併購法以百分之百股份轉換方式轉換為投資控股公司時,預計轉換為投資控股公司之公司股票具融資融券資格者,轉換後之投資控股公司為上櫃公司,除其股票有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者外,即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不適用第二項股票上櫃滿六個月與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前四項作業程序由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分別擬訂,並報主管機關核定。 
希望上述資料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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